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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教育部臺教秘(一)字第1040146095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2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
     (五)辦理服務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六)長官交辦事項,未辦理或貽誤公務,有具體事實。
     (七)對長官、工友管理員態度無禮或言語粗暴,或無故違抗工作派遣及指揮調度。
     (八)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經查屬實。
     (九)代替或要求他人簽到(退)、刷卡,經查屬實。
     (十)煽動是非、造謠生事,影響工作士氣。
     (十一)駕駛未按照規定,認真辦理車輛檢查及保養工作,經查屬實。

  • [修正]
  • 七、工友、駕駛班長、副班長應對成員平時出勤、服勤務等做成紀錄備查,俾憑作為平時考
      核之依據。
      工友、駕駛平時考核由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初考,並由管理單位彙整後提送考核小組會
      議審核;管理單位初考得參考前項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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