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補助範圍、額度及比率:
(一)地方政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專審會,開會時,其
代課費、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二)地方政府受理學校申請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
交之案件,其調查員、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人員)、
輔導員及輔導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輔導人員)參與調查及輔導
衍生之代課費、交通費或相關等費用。
(三)服務對象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核定計畫上限新臺幣(以下同)
二十五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核定計畫上限三十
七萬五千元;四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核定計畫上限五十
萬元;一萬人以上者,核定計畫上限六十二萬五千元。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各地方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
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
高百分之九十。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專審會委員、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核實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住宿費、膳費、健保補充保費、稿費或代課費。
(二)各地方政府專審會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撰寫調查報告、輔導報告
或結案報告,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加班費之支給,由地
方政府逕行審認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
發給。
(三)專審會委員、調查人員及輔導人員,因依法執行專審會職務,
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時,其涉訟輔助,得參考公務人員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1765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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