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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教育部臺教人(五)字第110001218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簽奉督導次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勵函,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案初審,初審結果個人依其敘獎具
         體事實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二)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敘獎案件。
      (三)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或本部臨時人員調任
         部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前職機關(構)學校(單位)來函
         (簽案)建議敘獎案件,其建議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四)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
         良,應予敘獎。代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
         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
         一次之獎勵。
      依前項規定發布之獎勵函,應於發布後提報審議小組確認;審議小組
      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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