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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簽奉督導次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勵函,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案初審,初審結果個人依其敘獎具
體事實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二)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敘獎案件。
(三)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或本部臨時人員調任
部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前職機關(構)學校(單位)來函
(簽案)建議敘獎案件,其建議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四)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
良,應予敘獎。代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
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
一次之獎勵。
依前項規定發布之獎勵函,應於發布後提報審議小組確認;審議小組
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教育部臺教人(五)字第110001218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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