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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45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23101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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