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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準則稱財團法人,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監所服務及司法
保護之財團法人。
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之管理,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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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1年7月18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00030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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