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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矯正學校校長、教師遴薦之指導。
二、矯正教育師資培育訓練之指導。
三、矯正教育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之指導。
四、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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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
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司
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
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
矯治等領域為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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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87年5月6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12082B號、法務部法綜字第108015042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原名稱: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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