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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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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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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
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
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五
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
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