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87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法務部法保字第091100077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委員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本職異
      動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應補聘之,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
      屆滿之日止。
      第二屆委員會委員聘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