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30351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103年11月2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
      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部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
      前項捐助財產,其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