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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
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部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
前項捐助財產,其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30351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103年11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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