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制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
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矯正署署長、廉政署署長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會期合
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修正]
-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司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兼任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法務部部人權字第101021000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