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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
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
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80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法務部調查局調保字第112195133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2年11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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