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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有效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特
設置臺灣高等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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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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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本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綜理本小組行政事
務,並指定檢察官五人至七人為本小組成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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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檢討業務執行情形及加強各相關機關間之聯繫,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督
導會議,邀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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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洽字第1071001289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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