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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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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
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總字第11201007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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