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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三)敦品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四)勵志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六)全國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
(七)少年法院(庭)代表二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九)本部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矯正學校
代表應至少有一名教師。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120166957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自112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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