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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八、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九、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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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25368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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