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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保管品報告表之造具)
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一 式五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遞送單陳上級機關二份,送財政部、審計部各一份,一份自 存。 臺灣高等檢察署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就該管部分為統制紀錄,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 彙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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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處務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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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2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70950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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