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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法務部法八十九令字第00108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
     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
     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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