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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40450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 [修正]
  •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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