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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化處遇、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教育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監督及審核。
五、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六、技能訓練與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
督。
八、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九、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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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矯正機關之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
劃、指導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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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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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104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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