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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45046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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