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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
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處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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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伙食費、衣被費
、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或委由法務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03580號、內政部臺內防字第1020087282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20203745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1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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