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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700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
      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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