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
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70085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