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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調資壹字第1020003634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局人員因偵辦下列案件,得查詢運用本相片影像資料。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五款所列各款之罪、第二十四條第一
        及第二項公務員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第二十七條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罪。
     (二)刑法第一百十條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第一百十一條刺探收集國防秘
        密罪、第一百十二條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
        秘密罪、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正確罪、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十二條、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四項媒介
        收受藏匿引避買賣質押之人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第三百零五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及業務
        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四條
        重利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項預備擄人勒贖罪、第三百五十三條毀壞建築物礦坑
        船艦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違反保護電磁紀錄罪、
        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第三百六十二條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
        式罪。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製作運輸販賣施用毒品器具罪、第五條第四項意圖
        販賣四級毒品或器具罪、第七條第二項引誘施用二級毒品罪、第七條第四項引誘施
        用四級毒品罪、第八條轉讓毒品罪、第十一條持有毒品罪、第十三條運輸販賣罌粟
        古柯大麻種子罪、第十四條持有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第十五條公務員利用職
        務販運製造毒品罪。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違法接受捐贈助、第八十四條第三項預備對候選
        人行賄罪及候選人預備受賄罪、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預備對投票權人行賄罪、第八十
        七條對團體機構行賄罪、第八十九條第二項政黨黨內提名作業預備賄選罪。
     (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預備對候選人行賄罪候選人預備受賄罪、第
        九十九條第二項預備對投票權人行賄罪、第一百條第三項議長主席選舉預備對投票
        權人行賄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政黨辦理初選預備對候選人行賄罪候選人了債受
        賄罪及預備對投票權人行賄罪、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團體機構行賄罪、第
        一百零二條第二項預備對團體機構行賄罪。
     (六)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行賄罪、第十三條主管長官之包庇罪、第十四條會計審計人
        員不為舉發罪、第十五條藏匿代管贓物罪、第十六條第一項誣告貪污罪。
     (七)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各款之罪、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洩密
        罪。
     (八)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私運管制物品罪、第七條走私不報罪。
     (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核准經營證券相關事業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六、七款發行人業務文件虛偽記載罪,第一百七十
        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未經授權貸予他人資金或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罪。
     (十)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罪。
     (十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
         、隱匿或遺失國家機密罪。
     (十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罪。
     (十三)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過失洩漏軍事機密、第四項預備陰謀洩漏軍事機密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除外)、第三十一條(第四項除外)洩漏或
         交付、刺探或收集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
         物品罪。
     (十四)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罪。
     (十五)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四項過失洩漏情報資料罪。
     (十六)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暴力圍標、第四項協議圍標、第八十九條、第九十
         一條(第二項除外)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
         訊罪。
     (十七)證人保護法第十六條洩漏或交付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
         身分資料罪。
     (十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洩漏檢舉人身分罪。
     (十九)郵政法第三十六條郵票之偽變造與行使塗抹罪、第三十七條郵政人員偽變造郵票
         與行使塗抹罪。
     (二十)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盜用電信設備罪、第五十六條之一侵犯通信秘密罪。
     (二十一)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輸出入限制。
     (二十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除外)、第八十條、第
          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
     (二十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之罪。
     (二十四)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一條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法。
     (二十五)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第五十四條毀棄、損壞保安林。
     (二十六)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詐欺破產罪、第一百五十五條詐欺和解罪。
     (二十七)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輸入私菸私酒罪、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產製或輸入
          有害人體之劣菸劣酒罪、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販賣運輸轉讓陳列販售有害人體之
          劣菸劣酒罪。
     (二十八)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
          逃漏稅捐罪。
     (二十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不實登載變造帳目罪。
     (三十)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仿冒行為之禁止罪,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二
         項違法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罪。
     (三十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損害信用罪、一百二十七條收受不當利益罪、第一
          百二十七條之一違反授信規定罪、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違反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處置罪。
     (三十二)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非法買賣外匯罪。
     (三十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之罪。
     (三十四)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之罪。
     (三十五)信託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之罪。
     (三十六)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罪。
     (三十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罪。
     (三十八)農業金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罪。
     (三十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罪。
     (四十)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輸出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
         或其產品罪。
     (四十一)反恐怖活動案件:反恐怖行動法尚在立法院審議中,未完成立法前,依「刑法
          」殺人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等相關法條偵處。
     (四十二)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及行使,冒名或受託
          申請護照者,第二十四條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
     (四十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四十四)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之罪。
     (四十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
     (四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罪。
     (四十七)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前項查詢及運用,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式為之
      。

  • [修正]
  • 九、本局對於所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致
      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同法第二十八條之損
      害賠償責任,與第三十一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 [修正]
  • 十、申請查詢者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違者除嚴予行政議處外,並視情形依法究
      辦:
     (一)違反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責
        任。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
        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應
        負個資法第四十二條之責任。
     (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個資法第五章之罪者,依據同法第四十四條規
        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責任。
     (五)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究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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