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101150291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110年3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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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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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權限帳號作業查核
(一)本部資訊處與統計處應分別就各該處之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
作業紀錄表每月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月至少抽查十
筆,單月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使用申請、作業紀錄
及系統紀錄是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按季提送本部資通安
全會報審查。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檢察、矯
正及行政執行機關應每季將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
影本分別函送該管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
執行署備查。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自本機關與所轄機關所有報
送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中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
查核,每季至少抽查十筆,單季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
對紀錄表之使用申請、作業紀錄及系統紀錄是否相符,並作成
書面報告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三)本部直屬機關應將查核結果書面報告併同機關年度資訊安全稽
核作業檢查表報送本部備查。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高權限帳號之設定、使用管理、表單紀錄
及查核結果書面報告等,列為資訊安全稽核重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