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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法律字第1070350405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五點附表,其中第三點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107年5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核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調解獎勵金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成立率分數=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調解成立件數÷當年度調解結案件數)
        ×100。(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成立案件量分數=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調解成立件數÷100 。
     (三)當年度分數=各直轄市、縣(市)之成立率分數×60%+成立案件量分數×40%。
      依前項第三款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分數排序,分為七級,第一名至第三名為第一
      級;第四名至第六名為第二級;第七名至第九名為第三級;第十名至第十二名為第四級
      ;第十三名至第十五名為第五級;第十六名至第十八名為第六級;第十九名至第二十二
      名為第七級。各級別之獎勵名額及名次點數分配原則如下:
     (一)第一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七名,依序分配點數七點至一點。
     (二)第二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六名,依序分配點數六點至一點。
     (三)第三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五名,依序分配點數五點至一點。
     (四)第四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四名,依序分配點數四點至一點。
     (五)第五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三名,依序分配點數三點至一點。
     (六)第六級:依評定結果,取第一名至第二名,依序分配點數二點至一點。
     (七)第七級:依評定結果,取最績優一名,分配點數一點。
      依前項方式分配各直轄市、縣(市)之獎勵名額,如超過其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數目者,以其所轄之公所數目為限,並以該數目為據,依序遞減分配點數。
      各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之調解成立件數低於一千件者,其各名次之分配點數減半。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以新臺幣計,下同),依各該分配所得點數換算核發。每一點數之
      獎勵金額=本部當年度得使用之預算金額÷各直轄市、縣(市)之加總點數。(取至整
      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 [修正]
  • 五、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

  • [附表]
  • 附表-法務部 ○ ○ ○ 年 對 ○ ○ 縣 績 優 鄉 鎮 市 調 解 行 政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評 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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