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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南執秘字第105000159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八點,並自105年9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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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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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檔案應用以提
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
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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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
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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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個工作日內審畢,其有第三點
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通知本分署檔案室。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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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15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先前 3天
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
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簽名。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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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如部分內容有限
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