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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屏執秘字第107220036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二,並自107年8月3日起生效(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
         保證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如附件一)載
         明開標日、時及案號等內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信封內應
         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
         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日、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
         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
         無效。
      (二)不動產拍賣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如附件二)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三)及標封得在
         本分署網站下載。

  • [附表]
  • 附件一-不動產通訊投標標封

  • 附件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投標書

  • 附件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保證金封存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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