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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十八時起至二十時
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值勤時間,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
及打卡備查。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自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二)例假日:
自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十五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依據第一個巡邏點
紀錄時間為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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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上班期間,工作重點如下:
(一)加強門禁管制,非本分署同仁不得進入辦公室之核心地區;對進入本分署人員應
加以詢問,並依規定登記。
(二)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分署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日上午九時前
送交收發室處理。
(三)依巡邏路線,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一次。
(四)注意本分署各項水電管制,檢查門窗及關閉不必要之燈光;機電室旁之電燈應於
每日晚間七時開啟。
(五)每日勤務結束前,應確認保全系統已全部開啟,並將尚在加班人員姓名詳載於值
勤記事簿。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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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門禁管制:
(一)大門、側門及內側門
大門:每日七時起至二十一時開啟。
側門:視情況機動開關。
內側門:上班時間,七時開啟至分案室及檔案室人員離去後隨時關閉。
(二)鐵捲門
上午七時將三處鐵捲門開啟,於最後一次巡邏時則將機電室旁及書記官室(六)
旁之鐵捲門關閉,書記官室(一)旁之鐵捲門於勤務結束前關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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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勤記事簿由每日執勤人員記載服勤時之安全狀況、交接事項或其他建議事項。由值勤
人員於週一上午10時前將值勤記事簿送政風室轉陳分署長核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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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執勤人員服勤時嚴禁事項:
(一)嚴禁於警衛室內吸煙、飲酒、嚼食檳榔及容留非執勤人員陪同聊天、泡茶。
(二)嚴禁未經報備擅離職守或於值班時打瞌睡或睡覺。
(三)夜間嚴禁將警衛室之電燈關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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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駐衛警察人員獎懲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嚴重違反
執勤規定或有其他不良具體事蹟,情節重大者,得經分署長核定後予以解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1091500052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及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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