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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82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1045115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七條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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