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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10350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第六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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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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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預算,並應將其年度預算書報請本部
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 [附表]
- [修正]
-
第六條
財團法人應依決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決算,並應將其年度決算書報請本部
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二。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及第六
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