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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92年5月5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1040053635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獎勵檢舉公告,行政執行署得定期或不定期以媒體或其他方式對外揭示,並應依獎勵檢
      舉事項,登載下列內容:
     (一)關於獎勵提供被檢舉人之行蹤者:執行案號、被檢舉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如有被檢舉人之相片者
        ,其相片。
     (二)關於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執行案號、義務人之姓名、年齡、性
        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年齡
        、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有義務人之相片者,其相片。
     (三)關於獎勵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資料者:
        執行案號、滯欠金額、義務人之姓名、年齡、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
        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料。如有義務人之相片者,其相片。已核發禁止命令者
        ,並得視情形公布禁止命令之內容。
     (四)獎勵檢舉期間。
     (五)檢舉獎金。
     (六)為提供執行線索可使用之專線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工具。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登載之內容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應隱去編號後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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