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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89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71150836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07年6月20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權責分工:
     (一)督導單位
        1.本部成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由本部相
         關單位、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執行署及矯正署派員組成,負責督導及考評各機
         關網站維運管理情形。
        2.查核小組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統籌管考事宜,本部資訊處負責幕僚作業。
     (二)管理單位
        實體網站環境由本部資訊處統籌管理維護,包括網站硬體及系統軟體之管理維護、
        網址之分配及管理、網站安全之防護與 WEB主機儲存空間規劃及分配。
     (三)設站機關
        1.各機關應負責管理、維護機關之網頁及資料內涵,並辦理相關安全管理等事宜。
        2.各機關應成立網頁推動小組,指定副首長或高級主管人員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
         各業務負責人員及資訊人員。並指定專人為網頁管理人,統籌網頁維護、推動及
         聯絡事宜,並負有確認登載之文件經過審核、確保資料之正確及時效性、定期檢
         查網頁上之連結及隨時檢測網站是否遭破壞並通報管理單位等職責。
        3.各機關全球資訊網之網頁依各項目資料更新之週期及權責單位之分工填寫「網頁
         維護週期表」(週期表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體下載區),並送督導單位備查
         。各機關內部網站之網頁維護情形則應納入自行查核項目,由各機關網頁推動小
         組辦理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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