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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5115154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刪除第九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情形及各部會辦
      理自行查核結果。

  • [修正]

  • 伍、評審方式
    一、書面評審項目及分數: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確認之時效性(20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20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15分)。
     (四)法規網站或公布區建置情形(25分)。
     (五)各部會及對其所屬機關辦理之自行查核(10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確認之時效性(10分)。
    二、書面評審項目之計算方式及說明: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20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 10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8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通報數/應通報數〕×7分
     (四)法規網站建置:
        1.網站內容完整性(15分)
         (1)法律
         (2)法規命令
         (3)實質法規命令
         (4)第1類條列式跨部會適用行政規則
         (5)第2類條列式行政規則
         (6)解釋函令
         (7)法規草案預告
         (8)英譯法規
         (9)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10)提供符合ODF格式之法規附件
        2.網站內容即時性(4分)
         (1)中文資料更新週期:公(發)布或下達日之翌日起七天內
         (2)英文資料更新週期: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
          項、第三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更新週期於公
          (發)布或下達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意展延之期
          限內
        3.網站整體觀感及親和性(6分)
         (1)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2)檢索便利性(分類查詢、日期區間查詢、複合查詢、法規全
          文檢索)
         (3)廢止法規查詢或標記
         (4)其它(字體大小、配色…等親和性及觀感設計)
     (五)自行查核:
        1.部會及對所屬機關有無辦理查核及報送工作小組(5分)
        2.部會自行查核結果與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全年法規通報或確認紀
         錄之一致性(5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分
     (七)受評機關如無(一)、(二)、(三)、(六)之法規異動,該
        項評審項目分數計算以該評審項目分數乘以0.8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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