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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90350527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中外法規資料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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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使用「圖書
      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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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 [修正]
  • 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為限;其餘
      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或攜出。

  • [修正]
  • 五、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凡符合借閱人員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或身分證件交由管
         理人員登錄。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冊,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
          最長為四星期。
         2.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冊,每書同一人一次
          借閱期限最長為二星期。
      (三)參考工具書、當期及過期裝訂期刊、學報、公報,不得外借,如欲複印圖書資料
         ,其複印收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
         規定辦理。
      (四)本室外借之圖書資料,如本部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用者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借用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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