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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
(五)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前項第五款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
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及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
而受不利措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30350384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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