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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91年5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104500570號、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80007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於該
    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構)申請領用;各該案件經公告後十日
    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尚未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其器具有腐敗、喪失、毀損之
    虞或因追查毒品來源地之急迫需要者,得經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書面
    同意後,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領用。
    前項之毒品於裁判確定前,如偵查中經檢察官處分命令或審理中經法院裁
    定銷燬,保管機關於銷燬前應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構)
    申請領用;各該案件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
    之。保管機關於偵查中公告者,公告內容應先經承辦檢察官同意,並注意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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