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45232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高等
    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
    檢察官、檢察官組成。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
    官會議,以檢察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
    之。
    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實際辦案之主
    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

  • [修正]
  • 第三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之議決事項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法官法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 [修正]
  • 第五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議時,得出具委託
    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
    抽籤方式定之。

  • [修正]
  • 第十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
    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得延至議案表決
    前退席。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
    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文書科辦理。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