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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
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004536590號、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110028748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條文(原名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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