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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451727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一至三、第十七點附件四至十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扣押物、沒收物在案件未終結確定前,得依其性質區分為「一般物品
      」、「特殊物品」等類保管之。未沒收之扣押物,除應另行處理者外
      ,應依職權發還之,辦理程序如左:
      (一)函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
         物品名稱、數(重)量及受領期限、處所,手續等分別詳細記
         載函內,並檢附受領書,權利拋棄書送達應受發還人(函及受
         領書、權利拋棄書格式見附件一、二、三)。
      (二)發還:承辦機關接到受領書,經審核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
         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應即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
         領者,應提出委任書。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者,應依刑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催領函

  • 附件二-扣押物受領書

  • 附件三-權利拋棄書(明信片)

  • [修正]

  • 十七、扣押物、沒收物,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作公用」、「銷燬」
       、「拍賣」、「招領」、「移送」、「發還」、「暫為保管」七種
       清冊以備查考(清冊格式見附件四至十)。

  • [附表]
  • 附件四-留作公用扣押沒收物清冊

  • 附件五-銷毀扣押沒收物清冊

  • 附件六-拍賣扣押沒收物清冊

  • 附件七-扣押物招領清冊

  • 附件八-移送扣押沒收物清冊

  • 附件九-發還扣押物清冊

  • 附件十-保管扣押沒收物清冊

  • [修正]

  • 十九、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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