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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69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134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7年9月27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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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為便利人民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
      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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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設置,由值勤法警
      ,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 [修正]
  • 三、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 [修正]
  • 五、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或指揮檢察事務官進行詢
      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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