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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人民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
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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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設置,由值勤法警
,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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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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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或指揮檢察事務官進行詢
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69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134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7年9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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