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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接清冊編造完竣,應即陳報檢察長。
檢察長接到前項清冊後,應即交由監交人員依第五點之規定,詳為查
核;監交人員如發現移交人員有稽延積壓案件情事,應即報告檢察長
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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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4年2月15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法務部法九十檢字第020308號修正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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