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79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2045339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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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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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
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
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