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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79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2045339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
      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
      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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