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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801705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檢察官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應行起訴者,應於三日內結案,提出起訴書原本送請檢
      察長核閱,並督促書記官於起訴後二日內,將有關案卷移送法院審理。
      檢察官就該重大刑事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
      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
      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
      體事證,表示意見,以供法官量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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