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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座談會定名為「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各地方檢察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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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認有必要時,得隨時聯
繫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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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13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三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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