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29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自107年9月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各地方檢察署,應指派檢察官負責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並將名冊(一式兩份
      )函報直接上級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其指派標準以曾經參加國家
      賠償法研習或曾經辦理民事審判事務者為優先。

  • [修正]
  • 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該管地方檢察署,謂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之
      地方檢察署;同施行細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管檢察機關亦同。非該管檢察署收受賠償義務
      機關函請協助之公文者,承辦檢察官應即簽准轉送該管檢察署辦理,並副知來函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