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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檢察一體精神,強化檢察官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力,有效打擊犯罪
,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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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
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
(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
(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
(五)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案件。
(六)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七)其他繁難案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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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同辦案之案件,有必要發布新聞時,應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
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由機關發言人為之,如經授權發布,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
組其他成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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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302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並自107年10月18日生效(原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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