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451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110年6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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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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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檢察機關於偵查中或執行中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有
相關規範,俾資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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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現正偵辦或執行案件之檢察機關聲
請開啟使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
時,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檢察機關應將聲
請狀移由應受理之檢察機關,並通知聲請人。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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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且全卷密封。
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聲請案卷應另行函送法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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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聲請人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可獲悉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強
制處分結果、偵查結果、被告通緝到案、受刑人入監、申請假釋及出
監案件資訊。
前項情形,檢察官認通知有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者,得不通知。但於
妨礙之事由消滅後,應繼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