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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俊料字第110140036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伍、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
        並發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
        應攜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
        身分證件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圖書室館藏資料,累積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除近兩期雜誌資
        料不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如下:
        (一)書籍類、逾近兩期發行之法學類雜誌、影音資料,不得超
           過十四日。法學類雜誌範圍由圖書室另行公告。
        (二)逾近兩期發行之非法學類雜誌,不得超過七日。非法學類
           雜誌範圍由圖書室另行公告。
      四、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
        者於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
        利一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
        第玖點規定辦理。

  • [修正]

  • 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
        辦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四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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