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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正字第110000312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110年3月8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
      相關權責機關有效防制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以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修正]

  • 三、本署為督導相關機關偵辦前點所列犯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本署檢
      察長擔任召集人,除檢察機關由檢察長出席外,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
      指派副首長擔任。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內政部移民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本署指定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前項機關之報告及指示辦理事項。
      (二)協調及分工。
      (三)規劃、檢討及改進事項。

  • [修正]

  • 四、督導小組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加開之。會議形式得視需
      要,採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派員列席
      。

  • [修正]

  • 十、為偵辦第二點所列之犯罪,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該管高等檢察署檢
      察分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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