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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檢察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永文字第11110002360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
         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 [修正]

  • 五、下列情形扣案物品,得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以偵查中案件為原則,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
         意後,會同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
         庫人員應提供扣押物品清單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備查。
      (二)法院審理中案件,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得以專
         案檢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報告等相關文
         件,敘明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
         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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